2021年9月将施行的环保政策和行业标准已整理好,请查收!
政策法规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6月30日,经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虚假的,可通过信用记录系统举报。有关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及时组织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在信用记录系统中对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予以记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信用记录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各地政策
2、《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上海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区绿化市容、水务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划、责任区、水域保洁作业服务等领域的协作,推进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农用地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4、《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生态修复规划,对生态功能退化或者丧失的河湖水系、红树林湿地、岸线等区域、流域,组织实施系统性生态修复、重要生态廊道节点生态修复等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5、《汕头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场所建立宣传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规范组织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关停、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设施,在限养区、适养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对投饵和使用药物予以规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湖区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废弃机动车辆、船舶拆解单位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此外,还有政策和行业标准将于9月施行。
《土壤和沉积物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已印发,将于2021年9月15日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试行)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将于2021年9月27日起执行。
《办法》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财政、环保等部门及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加强工作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防治掺煤监管合力,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对掺煤案件实施稽查。
9月1日起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启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环土壤〔2021〕53号,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的信用记录管理提供依据,有利于增强从业单位和个人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根据《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已建设完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系统)。信用记录系统将于2021年9月1日启用。
系统网址
系统访问
1.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通过“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访问信用记录系统,访问路径为“首页-信用记录系统”。
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和社会公众
通过系统网址访问信用记录系统。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分配信用记录系统账号。
系统使用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从业单位按照《信用记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信息。
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记录系统查询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信息。
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加强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9月15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
2021年4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席中法德领导人视频峰会时,正式对外宣布中国已决定接受《〈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加强氢氟碳化物(HFCs)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开启了中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历史新篇章。2021年6月1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接受《基加利修正案》的接受书。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9月15日对我国生效(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HFCs是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常用替代品,虽然本身不是ODS,但HFCs是温室气体。《基加利修正案》的实施,将对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显著的环境效益,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未来《基加利修正案》实施过程中,将付出艰辛的努力。但同时也给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一员,我们将严格履行国际承诺,与各缔约方开展务实、透明、深入的国际合作,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力量。
9月15日实施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质色度的测定方法,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施。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HJ 1182-2021)为首次发布,修订了《水质 色度的测定》(GB 11903-89)中稀释倍数法部分,适用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色度的测定,支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96)等22个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与原方法相比,该标准对稀释方法、样品保存条件、分析人员、环境条件等作出了规定,增加了结果表示与计算、精密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9月18日截止
征求意见
《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
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7日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其中草案针对当前噪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分类管理,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20多年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室外活动噪声、室内噪声污染也日益多发、多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亟需修改完善。在环保热线举报平台中噪声投诉长期居高不下,位居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仅次于大气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针对噪声污染防治,您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9月18日。欢迎大家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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