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起(3月1日),《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大气条例》)将正式实施。
修订的《大气条例》共9章87条,确定了详细的监管内容,同时对工业污染、移动源污染、扬尘污染等的防治作出具体规定,此外也指明违规违法行为方面的处罚力度。值得关注的是,《大气条例》首次明确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中特别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这一节,将整个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系统完整地写出来
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副处长张瑞凤在2月28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这块内容很新,估计很多内容未来对其他省份有借鉴作用。”
以工业企业为例,《大气条例》指出,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申报,同时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有些植物也会挥发有机物,条例也提出建议。
“挥发性有机物除了工业污染源,一部分还来自于自然界排放,也就是天然源。广东处于亚热带地区,植物生长很好,植物生理代谢出一些有机物,其中一部分就是挥发性有机物。它们通过参加光化学作用会产生臭氧,主要为异戊二烯等。我们学习了香港的研究成果,于是在立法过程中提前考虑这个问题。”张瑞凤表示,负责林业和园林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选择适当的绿化树种,减少植物源污染。
“在空气质量很好的郊区,臭氧也可能超标!”张瑞凤表示,在绿化过程中选择低排放的植物有利于减少天然源排放。未来广东也会朝这个方向学习。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第二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中首次提到了“减少植物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物种多样性、植物生长动态、生态系统功能、地理条件等需要,选择适当的绿化树种,减少植物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为加大臭氧污染防治力度,条例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写进条款。广东将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污染物。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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