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高架火炬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架火炬应当用于应急处置,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高架火炬装置的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明确火炬气成分、收集范围,确保高架火炬符合环保应急管理要求。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已建高架火炬,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完成整改工作,2021年5月1日后不得作为大气污染日常处理设施。
第五条 利用高架火炬处理的废气,仅限于工艺装置开停工、火灾事故、公用工程事故及其他事故等紧急状态下,无法进行有效回收的可燃性气体。
氮气等气体占比过高的不燃性废气、酸性气体不得排入火炬气系统。
第六条 高架火炬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火炬系统应当配套压缩机、储气柜等可燃性气体回收装置,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二)装置设计应当便于操作、检修和监管;
(三)应当配套助燃气系统,确保火炬气及时、安全、可靠燃烧,其排放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四)高架火炬系统须由有资质单位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火炬系统的本质安全。
第七条 高架火炬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火炬长明灯应当长燃,确保可燃性气体及时点燃;
(二)火炬应当及时补充助燃气体,确保废气排放过程中火焰全程燃烧;
(三)废气应当充分燃烧、火焰稳定运行,火炬无明显黑烟、无啸叫。
(四)严禁在火焰熄灭的情况下,通过火炬系统直排废气。
第八条 在应急状态下启用高架火炬,应当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启用高架火炬的原因、焚烧废气的种类、预计使用时长、当地风向、下风向影响范围等信息,便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和采取必要的监测手段。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不按规定使用火炬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1、火炬。火炬是指工业企业用于燃烧火炬气的废气燃烧处理装置。
2、高架火炬。高架火炬指火炬头底端位置高于15米的火炬。
3、火炬气。火炬气是指工业企业在正常生产、开停工、非正常生产及紧急状态下无法进行有效回收的可燃性气体。
4、火炬头。火炬顶部构件,内部外部带有消烟蒸汽管,作用是确保火炬气充分燃烧及消除黑烟,达到环境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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