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近日指出,经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持续协作,上下联动,平稳顺利完成了环保税的税费转换。
2018年1月,我国首部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在全国范围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大类污染物、共计117种主要污染因子进行征税,至今已历时一年。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前三季度全国共有76.4万户次纳税人顺利完成税款申报,累计申报税额218.4亿元,其中减免税额达68.6亿元。从应税污染物类型看,2018年前三季度对大气污染物征税135亿元,占比89.8%,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般性粉尘合计占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85.7%;对水污染物征税10.6亿元,占比7.2%;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征税4.7亿元,占比3.0%。
环境保护税主要通过构建“两个机制”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其中之一是“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环境保护税针对同一污染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税,排放越多,征税越多;同时,按照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很显然,在此机制的作用下,环保达标企业的税收负担没有显著增加,在税收优惠的激励下,这些企业更有动力主动进行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从而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
而一些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税收负担则明显加重,而且,推行多年的征收排污收费是部门规定,环保税则上升到了国家法律高度。具有较大灵活性的费正式彻底转变为稳定的税,这也意味着,相关污染主体将会对缴纳环保税形成稳定的预期。也就是说,只要企业自身的污染状况得不到改善,那么环保税将会一直存在。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在维持原状从而长期缴纳环保税和引进治污设备、升级减排技术从而付出短期成本但在长期享受收益之间进行权衡。这就是环保税通过税收杠杆倒逼企业治污减排的含义。
环保税的出台实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应时之举,也是我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之举。但是,由于我国的环保税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环境税税种,可以借鉴的国际经验很有限,而且从费到税的转变涉及到许多相关部门的协调,在具体征管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通过环保税来倒逼企业改进技术设备、实现绿色转型,尽管从全行业、全社会的角度来看是好事,但是具体到单个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它们首先感觉到的是经营成本的增加,同时,对环保的投资必然会挤占部分对技术研发的投资,这对企业提升技术竞争力和长远发展是不利的。所以,在征收环保税的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当加大在其他领域减税降费的力度,让企业在积极治污减排时没有后顾之忧。
其次,对于达到环保标准的企业,尽管其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但是这种“奖励”更多是相对意义上的。跟原来相比,它们并没有从治污减排这件事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征收环保税的目的是减少全社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不一定要求每个企业都严格达到环保标准,毕竟每个企业都是有自己的比较优势的。所以,对于治污减排能力强的企业,应该支持其从中获利,对于暂时引进和升级治污减排设备有困难的企业,也不必急切地要求其整改。
一个可能的设想是排放权交易。我国目前已经在推行排污权交易权试点,开征环保税意味着企业可能出现同时适用两种政策的情况。目前的规定是,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如果企业负担较重,那么对二者进行协调就很有必要了。未来在环保税法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或许可以进一步体现环保税与排污权交易的协调,对排污权交易给予适当优惠,让二者共同服务于治污减排、改善生态环境的大局。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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