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意见》明确四方面内容,将有效加快污水处理成本传导至终端的速度,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一是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部署长江经济带省份全面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按照长江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以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健全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推行差异化收费与付费机制。鼓励探索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排污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
三是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对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四是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加快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目前,全国多数污水处理项目调价周期都为3至5年,污水处理费调整相对滞后。根据《意见》提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未来污水处理费调整周期或将变更为一年或更短时间。韦伯咨询认为,这将提高污水处理成本传导至终端价格的速度,使污水处理费更好的覆盖成本,提高企业污水处理业务的毛利率,并使其更加稳定。
同时,污水处理厂的电费约占总成本的40%至50%,《意见》中提出对污水处理厂在电费方面的优惠也将有效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本次《意见》将对全国污水处理起到示范引领效应,未来或将推广至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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